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项关于为支持2014/53/EU指令而起草的无线电设备协调标准的决定。欧盟委员会为制造商提供了一个过渡期,以便为修订后的要求做好准备。该期限于2021年8月6日结束。制造商必须执行以下版本的标准,以通过协调标准表明产品符合指令2014/53/EU:
EN 300 328 V2.2.2(694 MHz–862 MHz频段杂散域中发射机无用发射的限制变化。100 kHz带宽增加了18dB–5 dBm到100 kHz带宽的-36 dBm。要求接收器阻塞测量进行了调整。阻塞信号的功率规格被收紧到-34 dBm)
EN 300 698 V2.3.1(本标准第8.2.3条允许偏离***大射频功率。如果“将输出功率开关设置为***大,载波功率应在额定值的±1.5 dB范围内”正常测试条件下的输出功率”适用,不能满足指令的基本要求)
EN V2.2.1
EN 303 520 V1.2.1(制造商可以与测试实验室协商某些测试方法。他们可以在可能不符合预期用途的温度下测试设备。但是,这可能会影响设备与指令基本要求的一致性)
所有按以前版本测试的产品仍可销售。但是,在此过渡期之后,投放市场的产品必须满足新版本的要求。2021年8月6日后,不符合修订版本的产品不得上市。
制造商还应检查其CE声明是否反映了适用标准的新版本。
EN 300 698 V2.3.1:
EN 300 698 V2.3.1规定了在分配给水上移动业务频段的船上工作的VHF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的技术特性和测量方法,这些无线电发射机和接收机用于区域协议或主管主管部门定义的内陆水道。
文件适用于装有50Ω外部天线插座或连接器的VHF发射机和接收机,用于内河航道的船上并在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分配给水上移动业务的156 MHz至174 MHz频段内运行,附录18。
对于强制使用自动发射机识别系统(ATIS)的***,附录B的要求也适用。
注:本文件与2014/53/EU指令第3.2条和第3.3(g)条的基本要求之间的关系在附录A中给出。